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(试行)


【标题】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(试行)

    【时效性】 有效

    【颁布单位】 卫生部

    【颁布日期】 840413

    【实施日期】 840413

    【失效日期】

    【文号】

    【名称】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(试行)

    【题注】 全文

    病毒性肝炎(包括甲型、乙型和非甲非乙型)是法定传染病,具有传染性较强

、传播途径复杂、流行面广泛、发病率较高等特点;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

人可演变成慢性,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。

   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,加强领导,深入宣传,发动群众

,搞好爱国卫生运动,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。甲型肝炎和流行

性非甲非乙型肝炎,以切断粪-口途径,乙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

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。要力争早发现、早诊断、早隔离、早报告、早治

疗及早处理疫点,以防止流行,提高疗效。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,减少疾病发生



   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

    (一)管理传染源:

    1.报告和登记:各级医务人员对疑似、确诊、住院、出院、死亡的急性、慢

性迁延性和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均应作传染病报告,专册登记和统计。报告卡必须

填写完整、准确,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性、慢性迁延性、慢性活动性、疑似或输血

后肝炎。检测HBsAg(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)的病例,应在报告卡上注明阳

性或阴性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创造条件设点试行急性病毒性肝炎病原学分型

报告和统计,每个病例尽可能经抗-HAV.IgM(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)

、HBsAg、抗-HBs(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)、抗-HBc(乙型肝炎病

毒核心抗体,包括抗-HBc.IMg和抗-HBC.IgG)检测,分成甲型、

乙型、非甲非乙型和未定型。遇到急性肝炎暴发时,应先电话报告,然后填写卡片

报告;有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也可作病原学分型报告。对疑似肝炎病例,应

尽快确诊,或否定诊断后,作更正报告。对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,复

发一次,报告一次。

   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做好疫情统计,各类肝炎应分别进行登记(包括按病原学分

类登记),重复报告者剔除,其中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,一年只登记

一次,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只在第一年登记。

    为了提高诊断质量,各级医院应开设肝炎门诊。

    2.隔离和消毒: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。乙型肝炎与甲型肝

炎不同,可不定隔离日期,如需住院治疗,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

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,只要病情稳定,可以出院。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隔离期可

暂同甲型肝炎,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处理同乙型肝炎。条件具备时,甲、乙和

非甲非乙三型肝炎宜分室住院治疗。对留家病例,可开设家庭病床,由街道医院或

公社卫生院负责隔离治疗。

    病人隔离治疗后,对其居住、活动地区(家庭、宿舍及托幼机构等)应尽早进

行终末消毒,由城区卫生防疫站和农村卫生院负责进行。对日常性消毒工作和留家

病人的家庭隔离,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病人所在单位或家庭其它成员共同进行。各级

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肝炎病例个案和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。

    3.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:对生产、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口

食品的人员、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、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,每年应作健康检

查,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。急性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、肝功能正常

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。痊愈后观察半年,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

状,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,连续三次均正常时,方可恢复原工作。患慢性活动

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,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、食具或幼儿工作。疑似

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,应暂时停止原工作。

    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,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。

    4.幼托机构中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:幼托机构发现急性甲型或流行性非甲非

乙型肝炎病人后,除患儿隔离治疗外,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45天。医学观察

范围,根据调查后确定,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。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。对

出院的肝炎患儿,尚需继续观察一个月,并需持有区、县或街道、公社级医院痊愈

证明方可回所。对与急性肝炎密切接触儿童,自最后一次接触日起,医学观察45

天(如系留家病人的接触者,则延长至75天)未发病者方可回班。

    5.献血员管理: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,检测谷丙转氨酶及H

BsAg(采用RPHA或ELISA法)。肝功能异常或HBsAg阳性者不得

献血。有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开展抗-HBc测定(采用ELISA法)

,抗-HBc阳性者不得献血。

    6.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: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

sAg阳性,但无肝炎症状、体征,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,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。

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,除不能献血外,可照常工作和学习,但要加

强随访。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,以及行业卫生;防止自身唾液、血液

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,感染他人;所用食具、刮刀修面用具、牙刷、盥洗用

品应与健康人分开。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,如属阳性,则不

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、食具和婴幼儿。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



    (二)切断传播途径:

    1.提高个人卫生水平:利用黑板报、小报、电影、电视、广播等各种宣传工

具,广泛开展以把住“病从口入”关为中心内容的卫生宣传教育。各企业单位应创

造条件,提供流动水,供洗手及洗餐具、养成食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。

    2.加强饮食、饮水、环境卫生管理:饮食行业(包括个体开业户)及集体食

堂都应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,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。

食堂、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。要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,加强对产地水

域的卫生防护,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。要掌握产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水

的污染情况,以及运销过程中的卫生问题。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,应立即采取相应

措施。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,应留样以便查考。

    要加强水源保护,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。对甲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或缸水,

须用漂白粉消毒,余氯保持在0.3毫克/升。对甲型肝炎暴发点,水余氯应保持

在1.0毫克/升。中、小学校要供应开水,学生自带水杯。

    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。医疗单位中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

,方能排入下水道,废弃物应及时焚毁。

    3.加强幼托卫生:幼托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,严格执行对食具及

便器消毒的制度,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,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。对全托单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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